您現在的位置:中國農業儀器網 > 行業動態 >六個方面全面推動我國農業科技創新
六個方面全面推動我國農業科技創新
促進農業科技創新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式,需要從多方面不斷努力,以不斷提升農業科技創新的整體水平。具體來講,應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1、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改革以促進農業科技創新。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速,我國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必須面向全球,在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特殊國情和資源狀況,構建“國家農業科技創新中心——區域創新中心——地區農業試驗中心——鄉鎮農技推廣服務站”的新型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同時,在建設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過程中,要尊重農業科技的客觀規律,突出層次性和分工性,明確功能定位和各層次科研機構的主要任務,以避免因分工不明導致的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提高農業科技創新的整體效率。
此外,要在推進農業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優化科技創新資源的配置。對于農業科技創新中公共性較強的基礎研究項目,主要由政府安排攻關,以高等院校或公共科研院所為主,解決關系國家全局性、關鍵性、基礎性和產業共性的重大科研項目;對于應用研究項目,應由企業和農民根據市場需要來合理安排和解決,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應該是鼓勵和引導;整合和統一農業科技研究機構和推廣機構,實現兩者的有機結合,避免農業科技研究與推廣的脫節;整合農業科研及推廣隊伍,提高科技創新工作者的整體素質和工作待遇,以優化農業研發資源的利用效率。
2、增加農業科技創新資金來源。
農業科技創新活動離不開資金支持,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增加資金供給是促進農業科技創新的根本保證。首先是農業技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必須建立起以政府投入為主導,民間資金積極參與的多元化農業投入機制,加大政府對農業科技的投入力度。同時,農業科技創新的高風險性,必須建立和健全農業科技創新的風險投資機制和保險機制,以分散和降低農業科技創新的風險;其次是要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政策上加大對中小農業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以鼓勵企業增加農業科技創新投入。同時要加強對農業科技創新資金的監管,使資金真正落到科技創新的實處,防止資金被截流或挪用;再次是要加大我國農業對外開放的程度,充分利用國外政府、企業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資金,多渠道、多形式爭取農業科技發展資金。
同時要建立健全國家科技投入的統籌與管理機制,解決重復投入、多頭管理等問題,以提高農業科創新資金的整體利用效率。
3、不斷提高科研工作者和農民的素質。
高素質的科研工作隊伍是農業科技創新的人才保障。農業科技人才隊伍的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首先是要調整收入分配機制,建立和健全激勵機制,以吸引高素質人才的加入和留住已有人才;其次是要重視對已有農業科技工作者的培訓和再教育,尤其是要加強對基層工作者的培訓教育,以提高其掌握和應用新技術的能力;目前我國已經設立了“農業科技創新人才基金”,并已啟動“農業高層次人才培育工程”,這是農業科技創新人才建設的典范,今后還可以重點考慮吸引企業和民間的力量來加強農業科技人才的教育培訓。
在提高農業科技工作者素質的同時,作為農業科技創新成果的接受者,農民素質的提高也是不容忽視的。農民素質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科技創新的成敗,高新農業技術在可能帶來高產和低成本的同時,也存在因技術使用過程中的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所引發的風險。加強對農民的教育培訓,有利于提高農民獲取和接受新技術的能力,也有利于增強其辨別和應用新技術的能力,從而有利于農業科技創新的順利開展。目前我國開展的“綠色證書工程”、“青年農民科技培訓工程”、“農業遠程教育培訓工程”就是其中的典范。此外,農民素質的提高也有利于他們在實踐中發現新問題,并將問題充分清晰地表達出來,由農業科技工作者加以解決,或者本身就可能成為農業科技創新者。
4、完善農業科技創新的市場秩序。
市場秩序的混亂嚴重打擊了農民接受和采用新技術的信心,不利于農業科技創新工作的順利推進,因此,必須加強市場管理,規范市場秩序。首先,要引入市場機制,鼓勵各級各類企事業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參與農業科技創新活動,規范農業科技創新行為,加強市場監管和執法檢查力度,為推進農業科技產業化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其次,必須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完善《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宣傳教育,保護農業科研機構的創新成果;再次是要加強農業技術創新咨詢活動,建立以市場和農民需求為導向、以效益為核心、以服務農民為宗旨的科技創新體系;最后是要加強道德建設,推動各市場主體建立良好的信用關系,促進農業科技創新的可持續發展。
此外,為解決農民采用新技術的資金問題,應結合實際,探索新的金融信貸品種,用于幫助農民購買新技術;應允許、鼓勵和引導民間借貸行為的發展。同時,還可以嘗試采用政府公共采購政策或補貼購買政策,促進農業科技創新的順利推進。
5、完善農業科技中介服務體系。
農業科技創新中介服務機構在農業科技創新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些中介機構從事著品種權代理申請、商標權代理注冊、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產權轉讓代理以及其它咨詢服務等工作。農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存在和發展有利于促進農業科技創新的有序運作,有利于知識產權的合理流動,從而有利于農業科技創新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完善農業技術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的同時,要及時把握國際農業科技發展和知識產權發展的新動向,及時制定、調整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積極推動農業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確保農業知識產權在國際間的合理流動。在推動知識產權國際合作過程中,要注重對高新農業技術的引進、吸收、創新和推廣應用;同時也要防止和限制國外企業濫用權力的行為,充分利用TRIPS協議對禁止知識產權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所做出的規定,以有效地保護國內知識產權,推進農業技術創新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快速發展。
6、培育良好的農業科技創新環境和條件。
農業科技創新環境的改善首先是農業科技法規的完善,尤其是農業知識產權法的完善。同時,在做好有法可依工作的基礎上,要做到有法必依、執行必嚴和違法必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肅查處、打擊各種農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維護和支持農業科研機構和科技工作者的各種合法權益。在優化法律環境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的同時,要特別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要統一執法標準,不能搞地方保護主義和雙重標準。同時,要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為農業科技創新建立良好的平臺。此外,還要注重農業科技創新文化氛圍的培育,形成勇于冒險、容忍失敗的創新氣氛,促進農業科技創新的全面推進,以近早實現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宏偉目標。
- 【中國農業儀器網】聲明部分文章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且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系。
- 上一篇:今日關注:農業生產的風險
- 下一篇:制約我國農業科技創新的四個因素









